法律分析
在公安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沒收非法財物和追繳違法所得。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無權沒收非法財物,只能扣押。但是,違法所得仍然可以追回。非法財物,即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違法所得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獲得的非法錢財、贓物和非法利益。沒收、追繳是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在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沒收違法行為人的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直接將“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作為行政處罰。《消防法》等與治安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也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處罰。收繳、追繳、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適用對象是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收繳、追回和沒收之間的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屬於行政處罰,而收繳和追繳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