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改委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這次銀行減免了借記卡(不含信用卡)的部分費用;
包括年費、提現費、短信通知費、轉賬匯款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等。
2014 2月14日,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發布2014第1號令,公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辦法》分為總則、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的信息公開、內部管理、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附則7章38條。
自2065年8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3號)廢止。
本辦法生效後,以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擴展數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活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批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商業銀行的客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服務價格,是指商業銀行提供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行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監管規定,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服務價格管理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客戶獲取服務價格信息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第六條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程度,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