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因執行公務急需出示相應證件時,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塞時,可以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