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拍賣的財產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在應當付清價款或者差額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接收人。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支付價款或者將價款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