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鎮和重要保護目標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財政、土地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條人民防空經費由政府和社會共同負擔。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工程、通信警報以及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的建設和維護經費,應當依法納入市、區人民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增長比例應當與人民防空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劃,明確教育內容,培養教育骨幹。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其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鎮、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培訓部門應當將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計劃。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級防空襲預案和實施方案,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練。演習計劃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安、消防、交通、建設、環保、衛生、市政、信息、通信、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制定相應的防空襲預案。
重要經濟目標和重點保護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承擔防護責任。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戰時防空疏散基地和疏散區域的建設,做好城市疏散人口的安置和物資的儲運供應。第八條群眾防空組織按照平戰結合、專業對口、便於指揮的原則,由下列部門組建:
(壹)建設、市政、電力等部門組建應急搶修隊伍;
(二)衛生、醫藥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
(四)衛生、環保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伍;
(五)郵政、通信等部門組建通信隊伍;
(六)交通部門組建運輸隊;
(七)其他部門根據需要組建群眾防空組織。
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群眾防空組織的人員培訓和裝備費用。第九條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設置和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警報設施的安裝予以配合並提供便利。設置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應當確定警報設施管理人員,落實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第十條每年5月10為廈門市防空警報試鳴日。市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試鳴防空警報,並在試鳴5日前發布公告。試行方案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人防部門應當加強人防指揮通信建設,平時為防災減災服務。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供有關防災減災的信息。第十二條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應體現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的要求。
市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第十三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充分利用優惠政策投資建設、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第十四條人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造價咨詢和監理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設計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人防工程建設應當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結合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設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手續;單體建築人防工程應當由人防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第十五條人防工程實行國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和人民防空工程技術要求,對相應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