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冒用他人身份證或使用冒用身份證;
2.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是,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的,冒用者和審查部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身份證的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而且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用卡單位有反復核對人卡壹致的責任,確認無誤後才能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
用證單位未履行人證相符核對責任,造成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案中的韓可以用胡小姐的身份證在武漢申請貸款。銀行明顯沒有盡到審核義務,也應該承擔責任。
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