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把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本金利率)。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
第十壹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到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有保證債務履行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保證人並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