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利用電話進行商業推廣的電話騷擾,涉及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2.對通過電話騷擾可能涉嫌電信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的案件,應采集並記錄對方電話號碼,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3.對於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電話騷擾,特別是對於電信、金融、醫療、教育、物業、物流、寄遞等單位從業人員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通過記下騷擾電話號碼的方式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以便公安機關有針對性地收集證據,共同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