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逃避監管,成為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比特幣作為壹種支付工具在所謂的“暗網”世界中廣受歡迎。“暗網”中充斥著各種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發明比特幣的初衷之壹就是為了逃避監管。它具有匿名性和方便跨境流動的特點,已成為“地下經濟”的首選工具。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壹、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比特幣具有不集中發行主體、總量有限、用途無限和匿名性四個主要特征。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它不是真正的貨幣,因為它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的,沒有法律補償和強制等貨幣屬性。從本質上講,比特幣應該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