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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088平安普惠

河北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20)冀06民段第520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董X,男,漢族,31976年8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在江蘇省南京市漢中路亞太商務大廈13棟B、C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雲霞、李建紅,河北偉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董音與被上訴人平安普惠公司發生追償糾紛。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不服該民事判決民國初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人民法院(2020)1055。10於2020年6月2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董*的申訴請求:1。依法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2.本案壹、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壹審判決所依據的《借款合同》、《還款計劃》、《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補充協議》、《數據傳輸及壕溝服務委托書》上的簽名並非被上訴人的簽名,而是被上訴人偽造的。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平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回復稱,第壹,被申請人提交了《授信協議》、《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反擔保抵押合同》等多組證據。上訴人董*承認上述合同文件已脫機簽署,認可借款基本事實,否認借款合同、還款計劃及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補充協議。二、上訴人董X在壹審中提交了書面鑒定申請,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鑒定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第三,法院應當認為被申請人提交了能夠證明電子合同等證據真實性的真實材料。

平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壹審法院提起訴訟: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93153.72元(其中本金90299.12元,利息2209.28元,違約金645.3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擔保費2180.66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5,438+0,242.05元(以賠償金額為準,自2065,438+09年8月8日起至2065,438+09年8月28日止,再以賠償金額為準,按年利率24%計算,直至被告還清全部款項之日止);

4.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原告對上述四項債權中的抵押房產(位於保定,產權證號:保定房證號:保定房證號)享有優先受償權。);

5.判令被告承擔原告需要支付的律師費1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費用(以上合計金額:106576.43元)。

壹審法院認定事實:2065438+2007年10月7日,被告人董*與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DY 2017100909796的合同及借款合同,約定被告人董*作為借款人向深圳平安提供有限小額貸款。信用額度的服務期限為2017 10 10月17至2023 10 10月16。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發放貸款。如借款人未能從保證人處獲得足額補償,貸款人將自逾期之日起至支付或補償之日止,按日對逾期貸款本息計收0.1%的罰息。

根據授信協議,被告應支付手續費5070元,被告申請貸款人將被告相應部分的借款直接支付給平安普惠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同日,原告與被告董*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董*委托原告作為保證人,為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及《授信協議》項下的借款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履行擔保責任後,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1)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賠償金,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2)原告為追討上述款項而產生的所有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鑒定費、差旅費、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公證費;原告履行擔保責任後,自原告獲得賠償之日起至原告支付全部款項之日止,被告每日應向原告支付原告賠償金額0.1%的違約金。

同日,被告董*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及《最高額反擔保抵押合同》,被告董*以其名義為原告的擔保責任提供反擔保抵押,位於雙彩小區30-3-502,產權證編號:保定房權證字第號,並於2017 10 19在保定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相應的抵押權登記。不動產登記證顯示,抵押為第二順序。

同日,原告作為擔保人與貸款人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承諾書,為《最高額保證合同》及其單筆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所產生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信貸協議約定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原告對主合同項下債務的賠償等。

雙方同意,當被告的任何應付款項逾期80天;本合同約定的事項發生時,債權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但被告未在規定期限內清償債務,原告應向貸款人承擔擔保責任。2017 17年10月24日,原告向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申請貸款169000元,還款方式為36等額本息,年利率為9.2%。約定被告按照還款計劃償還本金並支付全部利息。

2017 10 19、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扣除3%手續費後,通過平安富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告訴董*提供貸款163930元。

此外,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擔保費為每月828.1元。被告董*於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償還貸款本金78700.88元,支付每月擔保費828.1元。但被告仍欠原告2065,438+09年5月至2065,438+09年8月7日兩個月65,438+09天的擔保費265,438+080.66元。

2019年8月9日,原告向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履行了擔保責任,並對借款進行了賠償,賠償金額為93153.72元。2019年8月30日,原告與河北韋恩律師事務所簽訂了《法律服務專項委托合同》,約定原告委托河北韋恩律師事務所代理被告原被告知保障追償權的案件,原告在收到立案通知書後向河北韋恩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10000元。之後被告告知我院按時償還原告賠償金。

河北韋恩律師事務所為原告開具了河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庭審中,被告提出《借款合同》、《還款計劃》、《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補充協議》、《資料移交及保管服務委托書》上的簽名並非其本人所簽,而是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並預交鑒定費。

壹審法院認為,被告認可借款事實,並在庭審中簽訂了《授信協議》和《最高額反擔保抵押合同》,其中均提到原、被告簽訂了《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出借人與原告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因此,對於被告提出的借款合同及還款計劃,

被告董*與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的信貸協議及借款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已履行出貸義務,被告董*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董*與原告簽訂的最高額反擔保抵押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善意履行。

被告董*未按《授信協議》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而原告按照與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履行了保證義務,依法取得了向被告董*追償的權利。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向被告董*提供貸款時,提前扣除3%手續費5070元,實際支付給被告貸款163930元,其提供的貸款本金應按163930元計算,故原告應要求被告以未償還本金85299.12元(貸款本金65438

關於原告主張的賠償利息2209.28元及罰息645.32元,因其主張的數額未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壹審法院支持原告主張的2180.66元擔保費符合合同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原告主張按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實現債權的律師費為10000元,由被告承擔,符合合同約定且數額合理,壹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自願以其名下的房產為上述債務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主張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壹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決定:

1.被告董*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88083.72元(其中賠償本金85229.12元,賠償利息2209.28元,罰息645.32元),並於200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按88083.72元支付。

2.被告董*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擔保費2180.66元;

3.被告董*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0000元;

4.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位於雙彩小區30-3-502的房產(產權證編號:O201415470)享有抵押權,對上述第壹、二、三債務範圍內的房產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動詞 (verb的縮寫)駁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32元,減半至1216元,保全費1052元,共計2268元。原告負擔108元,被告負擔216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上訴人提交了證據1。平安普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證明函董綁定銀行卡前需要對借款合同進行操作驗證;證據2。公證書,證明借款需要經過非常嚴格的審核過程,借款人需要經營才能借款;證據3。董*在App上網貸時App拍攝的照片,證明該筆貸款是其本人操作。上訴人董*質證認為,三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我拍照是因為業務員說要拍照才能辦業務。本院在二審中確認了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確認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我們認為,上訴人上訴的主要理由是借款合同、還款計劃等簽字並非其本人簽字。但上訴人對收到借款事實的認可、約定利息及每期償還利息金額的陳述與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及訴訟請求可以相互印證。

同時,上訴人在《授信協議》、《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最高額反擔保抵押合同》等合同上的簽名均為其本人所認可,並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

二審中,負責App運營的第三方出具了證明函,確認App貸款申請需要通過輸入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銀行卡預留的手機號進行驗證,並將信息發送給發卡行進行匹配。成功後可以綁定銀行卡,然後確認貸款金額、分期次數、還款計劃,就可以將貸款發放到綁定的銀行卡上。

基於上訴人認可借條的事實,壹審法院認定借條的真實性並無不當。同時,因上訴人逾期還款,被上訴人依據《授信協議》、《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約定進行了賠償,並有上述合同、還款明細、賠償金額等證據予以證實。被上訴人主張追償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壹審法院予以支持,於法有據。

綜上所述,董*的上訴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32元,由上訴人董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李莉,審判長

鄭東法官

陳夢法官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子珍

記賬員孟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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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大概可以得到大概的月利率,

平安普惠的利息普遍較高。

但壹直控制在紅線內。

民間借貸的利率有兩條紅線,三個區間,簡稱兩線三區。視頻有詳細的講解,希望對妳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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