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趙先生說,他通過抵押貸款購買了壹套商品房,現在開發商已經交付了房屋,但當初承諾的許多事情都沒有實現。盡管雙方進行了多次談判,但壹直未能達成協議。最終,王先生忍無可忍,堅持要退房。然而,開發商認為他已經獲得了貸款,如果他退房,許多事情將很難處理。趙先生想知道如果他想退房,該如何處理他的貸款。房子的保險呢?沒有必要退房和抵押貸款。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退房實際上是買方作為合同壹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表現,因此是絕對可以的。買房人與貸款銀行之間是貸款合同關系,買房人與開發商之間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雖然他們有學校,但他們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因此買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沒有實質性障礙。購房者向銀行和親戚朋友借錢,他們的性質是壹樣的。作為債權人、銀行或其他機構,個人僅有權要求買方根據合同償還款項,但無權幹涉買方撤銷合同的權利。因此,只要購房人有權依法撤銷合同,無論購房人是否取得抵押貸款,都有權依法撤銷購房合同。解除貸款關系並取消退房後的抵押貸款怎麽辦?壹些購房者有壹個模糊的認識,他們因為買了房子而申請了抵押貸款,現在他們不買房了,所以他們不必償還抵押貸款。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由於買受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獨立於房屋買賣關系,因此撤銷購房合同並不意味著同時撤銷貸款合同。換句話說,盡管購房者不買房,但他們與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筆貸款必須償還。由於購房合同的取消,開發商從購房人處獲得的所有購房款應返還給購房人。購房者申請的銀行按揭貸款也是購房款的壹部分,應壹並返還給購房者。那麽,買受人應依據《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當與銀行協商將剩余貸款本息(已按月償還部分)提前歸還銀行。”實際退款應該分為兩部分,但實際上,這種還款方式是理論上的做法,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因為購房者購買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如果買方收到錢後不將錢還給銀行,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拍賣或出售已設定抵押的買方購買的房屋。但此時房子是返還給開發商的,而處置房子會損害開發商的利益。因此,開發商只能將可退還的購房款分為兩部分,其中屬於購房者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購房者,屬於從銀行貸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銀行,並視為購房者已提前向銀行償還了這筆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銀行表示:“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後,抵押或質押物歸還給抵押人或投資人,貸款合同終止。”從而收到還款並終止貸款合同。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並存,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借款合同終止後,抵押權隨之消滅,當事人應當辦理註銷抵押登記的相關手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通過訴訟解決此類房屋買賣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通常會追加銀行作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將與銀行抵押貸款合同糾紛壹並審理。銀行可以提出獨立索賠。退房時壹般可以解除保險。在抵押貸款買房時,買家壹般需要為所購房屋辦理保險,保險的受益人是貸款銀行。賣房合同的終止必然涉及保險問題。由於保險法律關系是除房屋買賣關系和借貸關系之外的另壹種獨立的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問題具有其自身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換句話說,如果買方簽署的保險合同中不包含“不退保”字樣,則買方可以在取消購買合同的同時取消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解除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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