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崗位和工資待遇。用人單位如果要調動工作崗位,需要和員工協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協商就調崗,是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工作崗位,且該工作崗位調整合理,不具有侮辱或者處罰的性質,不降低工資,且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相關,則該工作崗位調整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另壹方面,用人單位基於強制員工離職調整崗位,員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簽訂新的合同,原合同無效。雙方也可以對原合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第壹百壹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