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所說的口頭通知,是指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6月30日前到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兵役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