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政府社會管理,必須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完善社會管理體制,培育公民社會,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要明確界定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正確處理政府社會管理和社會自我管理的關系,徹底改革我國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主要是對社會的宏觀管理,包括規劃社會發展方向、協調社會利益、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等。在明確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同時,明確界定政府系統內各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能、管理層次和管理範圍,建立健全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在中央確定的改革目標和方向上,政府的社會管理部門需要以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為基本目標,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為任務來確定管理權限,而不是各自為政。
(二)構建完整的社會政策體系
社會政策是指以正義為基礎,以解決社會問題為中心,以提高社會整體福利為目標,以國家立法和行政幹預為手段的壹系列行為準則、措施和制度安排。當前,我國基本社會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迫切要求改變政府社會管理的戰略重點,實施新的社會政策以適應新形勢。有積極和消極的社會政策。比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極的社會政策,就業培訓是積極的社會政策。我國政府應采取積極的就業政策、反貧困政策、社會資本政策、公眾參與政策和社會自治政策,並與消極的社會政策如社會保障政策和扶貧政策相結合。要制定政策,使公共財政向科技、教育、衛生、生態等社會事業傾斜,加大對社會事業的投入,改變目前政府投入重在經濟建設、輕在社會事業的格局。
(3)建立健全社會矛盾調解機制。
隨著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我國各種利益關系日益復雜,呈現出社會矛盾頻發的特點。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政府應綜合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及時穩妥地化解矛盾糾紛,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和群眾自律的矛盾調解機制。積極規範和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化解利益沖突。要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安定團結。針對發展中的征地拆遷、舊城改造等容易引起群眾不滿和社會不穩定的問題,建立相應的經濟補償制度和長效運行機制,妥善處理維護發展大局和保護群眾權益的關系,既要註意保護群眾的當前利益,也要註意保護群眾的長遠利益。
(四)促進“多中心”社會治理的發展
建立政府與社會的平等夥伴關系,提高社會自主性和自我服務能力,已經成為當代社會管理發展變化的壹個基本趨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壹些原本由政府承擔的社會管理事務,必須從政府職能中剝離出來,由各類社會組織承擔。政府應大力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完善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積極拓展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渠道,推動“多中心”社會治理發展。在社會管理的角色定位上,政府應轉變觀念,建設具有公共服務精神的政府,將政府從控制者變為服務者,促進政府轉型,建設服務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