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離婚後,如果壹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另壹方可以向壹審法院報告這壹情況,壹審法院將對不執行判決的壹方進行教育和警告,督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拒不聽從勸告,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壹方可以向壹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當事人壹般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支付了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法律文書和民事制裁決定,可以由審判法院移送執行機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