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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威脅公司怎麽辦?

可以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