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鑒定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並委托鑒定;
2、委托或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應準備患者既往病歷和疾控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到鑒定中心備案後,辦公室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回執單》。並通知當事人按照鑒定中心安排的時間前來鑒定;
3.正規司法鑒定中心因原因未接受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
4.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文書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並加蓋鑒定中心公章後生效。
精神疾病又稱心理疾病,是指在各種生物、心理和社會環境因素的影響下,大腦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從而導致認知、情感、意誌和行為等不同程度的精神活動。
精神疾病的最初表現如下:
1、性格突變原本活潑開朗、熱情好客的人突然變得對他人冷淡、與他人疏遠、不合群、懶惰、散漫;
2、情緒障礙,情緒變得冷漠,對親人漠不關心,對周圍的事情不感興趣,脾氣開始變得暴躁,經常為壹些小事發脾氣,會莫名其妙地大笑或哭泣;
3、喜歡發呆,獨來獨往,普通人很難與他們交流;
4、敏感多疑,對壹切都很敏感,把周圍的壹切都依附在自己身上;
5、睡眠障礙逐漸或突然變得難以入睡,即使妳睡著了,也很容易醒來或睡眠不深,整夜失眠和做夢或睡得太多;
6.精神活性物質、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礙、有機磷中毒所致精神障礙和獨立精神障礙、腎上腺皮質激素所致精神障礙、鎮靜催眠藥中毒所致精神障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二十五條開展精神障礙診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理相關手續:
(壹)有與精神疾病診斷和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和護士;
(二)有滿足精神障礙診療需要的設施設備;
(三)有健全的精神障礙診療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
從事精神障礙診治的專門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