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除工資外,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給予經濟補償或賠償,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如果勞動者經用人單位勸說後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依法解散,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3.用人單位依法解散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無法定事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員工被辭退需要註意什麽?
1.如果是公司勸說的,可以不同意,但壹定不能主動離職,公司也不能口頭同意。妳必須有明確的證據(最好是書面證據、錄音、手機短信等。)才可以考慮選擇不上班。根據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所以,不要忽視這個問題,導致這個嚴重的後果。
2.如果壹旦產生糾紛,壹定要想辦法補救,證明自己壹開始不是故意曠工,而是雇主的指示。可以通過證人,最好輔以其他證據。錄音往往更容易獲得。
3.再者,如果公司因為妳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辭退妳,妳要看規章制度規定的民主程序,有沒有對妳進行公示。如果妳從未見過這個規章制度,妳可以質疑它的合法性,並根據它的免職決定提出異議。
4.被勸退後,應積極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