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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市場準入、生產經營、市場退出等市場經濟活動所涉及的制度因素和條件。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繼續優化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踐行“有求必應、無為而擾”的服務理念,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管理高效、政府服務規範、服務創新的良好環境。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領導,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需求導向和結果導向,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建立健全整體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機制,完善服務市場主體聯席會議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省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和協調優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實現營商環境評價的制度化、常態化。

負責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制度,按照全國統壹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委托第三方評價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文件的宣傳,推廣典型經驗,支持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人員客觀公正地監督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優化營商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利和義務維護本地區的營商環境。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優化營商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場環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公平競爭、市場退出、市場主體保護等方面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生產經營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定價、內部治理、商業模式等事項。,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定,不得向市場主體進行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非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其他侵害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為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便利。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市場主體登記統壹業務規範、數據標準和服務平臺建設,優化企業開辦流程,縮短企業開辦時間,實現企業壹表申請、壹窗繳費、壹日辦結、零收費,增強企業便利性。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凡涉及市場準入的行政審批事項,壹律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實現“先發證後減證”或“準入”“準經營”同步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推進“壹照多址”、“壹址多照”改革,簡化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登記手續,放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註冊經營場所限制,規範經營範圍,降低經營成本。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繼續放寬市場準入,實行全國統壹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全面清理違反市場準入管理規定的政策文件。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行政許可項目清單,實行動態調整,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除行政許可項目清單外,不得違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