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管轄的沿海水域及相關陸域內,或者在中國管轄的沿海水域及相關陸域內但屬於中國籍船舶的違反海事管理秩序行為的海事行政處罰。本規定適用於中國船員在中國管轄的沿海水域和相關陸地區域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對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實施海事行政處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第十八條。通過三次適任考試並通過“水手船”考核者,可視為通過相應航區和相應等級的值班海員適任考試;通過三管適任考試可視為通過相應航區和相應等級的值班機械師適任考試;通過電子電氣人員適任考試可視為通過相應航區的電子技師適任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