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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違例建築通知書的程序

發出違法建築通知書的程序如下:

1,案件受理登記;

2.現場勘查記錄;

3.發出停工(驗證)通知;

4.填寫《立案審批表》;

5.制作調查詢問筆錄;

6.給規劃部門發邀請函,認定為違章建築;

7、填寫《案件辦理審批表》(承辦人的意見和依據,報領導審批)。

8.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

9.服務收據。

10.其他步驟。

違法建築的認定如下: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置成永久性建築。

綜上所述,征地強拆房屋應當由相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即只有司法強拆才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

依照本法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