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信息網絡設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造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將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