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交通違法事實清楚,依照壹般程序應當處以罰款的,應當自接受處理之日起24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造成交通事故的處罰期限,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執行。
有關法律法規對交通違章處理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通知超過六個月未領取暫扣車輛或者滯留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吊銷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並按照規定將車輛上繳財政部門。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決定,制作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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