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拍賣結束或者清償債務後,自拍賣結束或者清償債務判決書送達買受人或者接管人時起,該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轉移。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拍賣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後,應當在裁定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給買受人或者受讓人,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拒絕交出拍賣財產的,應當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