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不能執行托運人的指示,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
3.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未要求托運人出示其收到的航空貨運單,給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妨礙承運人向托運人要求賠償。
4.收貨人的權利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條的規定開始時,托運人的權利終止;但是,收貨人拒絕接受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承運人無法聯系收貨人的,托運人應當恢復對貨物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壹十九條,托運人有權在出發機場或者目的地取回貨物,或者中途停留時停止運輸,或者在目的地或者途中要求將貨物交付給非航空貨運單中載明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機場;但是,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項權利給承運人或者其他托運人造成損失,並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如果托運人的指示不能執行,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未要求托運人出示其收到的航空貨運單,給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妨礙承運人向托運人要求賠償。收貨人的權利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條的規定開始時,托運人的權利終止;但是,收貨人拒絕接受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承運人無法聯系收貨人的,托運人應當恢復對貨物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