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報後,迅速行動;
2.聯合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臺凍結詐騙分子賬戶;
3.資金的回收取決於報告的及時性和資金流轉的復雜程度;
4、發現可能成為受害者時,應立即報案並提供詳細信息。
反欺詐中心的職責:
1.收集和分析欺詐案件的信息;
2.預警和教育公眾識別和預防欺詐;
3.協調各部門打擊和預防欺詐行為;
4.處理公眾舉報的欺詐案件;
5.追蹤詐騙資金流向,努力挽回經濟損失。
6.為受害者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詢服務。
7.推動反欺詐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實施。
8.與國際反詐騙機構合作打擊跨國詐騙犯罪。
9.開展反詐騙技術研究,提高詐騙犯罪破案率。
10.建立和維護反欺詐數據庫,為研究和預防欺詐提供數據支持。
綜上所述,反詐騙中心接到報案後會迅速采取行動,聯合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臺凍結詐騙者賬戶,但能否追回資金主要取決於報案的及時性和資金流向的復雜程度。因此,壹旦發現可能成為詐騙受害者,應立即報案,並提供盡可能詳細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50條
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