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原理。直接原則是指原則上應直接從本人處收集個人信息;
2.目的明確原則。目的明確原則是指個人信息在收集時必須有明確具體的目的,禁止超出目的範圍收集、處理和使用個人信息;
3.開放性原則。公開原則是指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利用壹般應保持公開,本人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享有知情權;
4.完整性和正確性原則。完整性和正確性原則是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在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時遵循的壹般原則。具體來說,個人信息應遵循其特定目的,必須在特定目的範圍內保持完整、正確和及時更新。
5.限制使用的原則。限制使用原則是指個人信息的使用應嚴格限制在收集目的的範圍內,不得在收集目的之外使用;
6、安全防護原則。安全保護原則是指個人信息應得到安全保護,避免個人信息可能的泄露、意外丟失和不當使用。
個人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1,基本信息。消費者為了完成大部分網上行為,會按照服務商的要求提交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有時甚至會包括婚姻、信仰、職業、工作單位、收入等相對隱私的個人基本信息。
2.設備信息;
3.賬戶信息。主要包括網銀賬戶、第三方支付賬戶、社交賬戶和重要郵箱賬戶。
4.隱私信息。主要包括通訊錄信息、通話記錄、短信記錄、IM應用軟件聊天記錄、個人視頻、照片等。
5.社會關系信息。這主要包括朋友關系、家庭成員信息、工作單位信息等。
6.網絡行為信息。主要是指上網行為記錄,消費者在網絡上的各種活動,如上網時間、上網地點、輸入記錄、聊天交友、網站訪問行為、網絡遊戲行為等個人信息。
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等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3項至第5項規定的標準,但達到相應比例的相關數量標準;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或者金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在二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