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其親屬或者其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員工工資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勞動法》規定員工對企業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即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待遇和工資形式。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屬於侵權行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為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收到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人員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單。
工資表應該是企業每月發放的工資明細,這樣員工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收入結構。如果有爭議,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公司的收入證明和其他詳細信息,它還可以監督員工按時支付工資。
此外,工資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員工的月總收入,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並且企業有員工將從工資中扣除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以便員工可以監督單位是否扣除或不扣除其他項目,等等。發生勞動爭議時,工資草案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依據。員工應該被小心地保留。如果雇主未能按時支付工資並提供工資明細,員工可以確保當地勞動監察隊將對其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