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發出傳票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法院立案的基本條件是符合起訴要求,即: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二,法院傳票應包含的內容。
1.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住址。
2、傳喚的理由、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事項。
3.傳票送達後未按時出庭。
1.作為原告,如果他沒有按時出庭,法院將按自動撤訴處理;
2.被告接到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
3.而且,對於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狀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