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第二十壹條。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入住酒店,應當由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的其他行為能力人陪同完成民事行為。旅館經營者接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上述人員陪同的,應當及時聯系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所在學校;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