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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備案

工傷備案程序:1。職工發生意外傷害後,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部門書面備案。緊急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及時辦理書面備案的,應先通過電話或傳真告知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並在5日內向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提交《工傷備案表》壹式兩份。2.按建築工程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事故時,應先向保險分中心登記部門申報《建築工程農民工登記確認表》。分中心登記部門審核錄入工傷用人單位和農民工信息後,向分中心上報《工傷事故登記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