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布後,非法滯留緬北人員應在2022年3月31日前主動回國,並在入境前7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他們的家人應該合作勸說那些非法滯留在緬北的人盡快入境或者投案自首。入境後要嚴格遵守國內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防止境外疫情輸入。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2022年3月31日通知期滿後壹意孤行,拒不回國投案自首的,將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及以下懲戒措施:
第壹,非法滯留緬北的人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在緬北非法超期滯留人員名單應在人口密集區和城鄉公共場所公開曝光、張貼、公布,並通過互聯網、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持續播放、公布。
二是非法拘禁緬北人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逃犯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非法滯留緬北人員不主動入境投案自首的,依法凍結、查封、扣押並追繳其非法財物。
四是非法滯留緬北人員涉及境外電信網絡犯罪、有組織盜竊國(邊)境財物犯罪案件執行不到位,上報列入失信名單,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酒店、刷卡消費、貸款審批;依法依規暫停名下所有銀行卡、手機卡等業務,五年內不得新開銀行卡和電話卡(銀行卡包括個人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非銀行支付賬戶;電話卡包括電信、移動、聯通電話卡、虛擬運營商電話卡、物聯網卡);其直系親屬、朋友與其有金錢往來的,對其直系親屬、朋友的銀行賬戶進行分類管控,限制或取消相關業務資格。
五、非法滯留緬北人員逾期不歸的,其子女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園。直系親屬入團、入黨、參軍、考公務員都是嚴格控制的。
六、非法滯留緬北人員不主動投案,或其家屬不配合黨委、政府工作人員勸返工作的,依據法律法規取消或暫停非法滯留緬北人員並暫停其直系親屬的政策優惠、福利、補貼等。
七、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為非法滯留緬北的人員提供藏匿場所、財產、交通工具,為其提供小費,虛假證明其正在避難,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脫逃。壹經查實,堅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