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視聽資料”的壹部分,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據,但只能作為間接證據。
1.首先,確認雙方的真實身份。如果雙方都承認這個身份,或者能夠從聊天記錄的內容判斷出自己的身份,就可以確認為雙方的真實內容。
2.關於聊天記錄數據的真實性。如果雙方是在網上當場對話並經過公證的,應當確認數據的有效性。如果事後收集證據,就有造假的可能。但是數據的真實性還是可以通過硬盤數據的原始恢復來判斷的,也可以通過聊天工具服務商查詢真實性。當然,如果這往往是通過刑事案件中的技術偵查獲得的,普通民事案件壹般難度更大。
3.聊天記錄的時效性。壹般來說,聊天記錄往往是連續的,所以對聊天記錄的審核要盡量從全面的角度進行,排除斷章取義壹方的做法。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十四條,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通信信息、錄音信息、電子文件等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可以認定為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具體來說,微信截圖作為“通訊信息”的壹種,在該規定中有明確規定。此外,根據本法規的解釋,以下類型的信息可被視為電子數據:
1.微博、博客、中間第三方平臺等壹系列網站發布的信息。
2.QQ、微信、郵箱、短信等壹系列通信群上產生的通信信息。
3.數據庫中記錄的信息,如認證信息、用戶註冊信息、交易記錄、登錄日誌等。
4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以數字形式生成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