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三年前,山東萊西壹位15歲的女孩騎著電動自行車逆行時,對面駛來壹輛寶馬車。由於無法避免碰撞,寶馬車撞上了電線桿,車身嚴重受損。
事發後,女孩的監護人王女士趕到事故現場,並壹同前往當地交警大隊。由於沒有人員傷亡,車主趙女士主動承擔全部責任,表示如果車子上了保險,可以找保險公司賠償,不追究小女孩的責任。雙方簽字畫押,由於走得匆忙,雙方都沒有去拿責任書。
王女士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她壹度對趙女士心存感激,但她不想這三年來收到法院的傳票。保險公司將女孩及其監護人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寶馬車損失35000元。
原來,當時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是認定小女孩逆行過錯,小女孩應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去保險公司索賠時,對方以小女孩的責任為由拒絕賠償。壹怒之下,趙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最終勝訴並獲得賠償?保險公司輸了官司,賠了錢。壹怒之下,還將小女孩和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作者的觀點:
在這起事故中,保險公司在與保險人理賠後起訴小女孩,屬於正常行使代位權。也就是說,如果法律認定事故中的第三人負有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代為賠償後,可以行使向第三人而不是保險人索賠的權利。
但車主趙女士不可取,錯誤處理了問題。既然這個事件已經報警,警方也出具了責任書,那就應該按照責任劃分提出索賠。而不是去找保險公司要東西,保險公司也不是什麽好堂。不能說不管事故大小,責任都歸保險公司。這不符合法律程序。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只是在其責任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