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