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民用無人機所有者的註冊信息包括:
1,機主姓名需要提交有效證件號碼(如身份證號、護照號等。).
2.手機和電子郵件地址。
3.產品型號和序列號。
4.無人機的用途。
關於無人機的使用和管理規定如下:
1.民用無人機應當依法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和建築業的經營性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探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培訓、文化體育、旅遊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2.民用無人機活動和空中交通管理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飛行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民航局規章》。
3.組織實施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規定申請劃設和使用空域,接受飛行活動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務,保障飛行安全。
四、為避免對運輸航空飛行安全造成影響,未經地區管理局批準,禁止在民用運輸機場飛行空域從事無人機飛行活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申請劃設臨時飛行空域時,應當避免與其他有人駕駛民用航空器在同壹空域飛行。
5.由於無人機飛行過程中沒有機長執行任務,為保證飛行安全,無人機管制員應承擔機長的權利和責任,在申請飛行計劃時應指定無人機管制員。
6.組織實施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具備監控或者掌握其無人機飛行動態的手段,同時在飛行活動中與相關管制單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系,及時報告情況,接受空中交通管制。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出現異常,可能影響飛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時,組織實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向相關管制單位報告。
七、在臨時飛行空域進行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由從事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其安全負責。
八、民航空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對民用無人機的飛行活動實施空中交通管理。不得在劃定為無人機活動的空域內同時為民用無人機和有人駕駛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
九、民用航空器機組發現無人機飛行活動應當及時向相關空管部門報告。空管單位發現區域內有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接到相關報告時,應當向管制航空器通報無人機活動信息,必要時提出避讓建議,並按規定通知相關管制單位、空管運行管理單位和當地民航監管局。
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活動中使用無線電頻率和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法規和規定,不得對航空無線電頻率造成有害幹擾。民用無人機遙控系統不得使用航空無線電頻率。民用無人機裝有無線電設備,使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向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十壹、未經批準,不得在民用無人機上發射語音廣播通信信號。
十二、使用民用無人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無線電管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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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和航線,經批準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