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字可以改。學齡前兒童改名可以口頭申請,警察自己掌握。10歲以上兒童應取得其同意,成年人應自行提交書面申請。上學後年滿16周歲的公民,應當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16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將作為“曾用名”備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改名的流程是怎樣的?
更改名稱的過程如下:
1,寫更名申請;
2、去街道或單位的證明,改名的手續特別提醒,如果是學生,證明是學校的學生就行;
3.到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更名申請表,需加蓋戶籍專用章,由段警和所長簽字;
4.在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根據要求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需要公證;
6.在市公安局戶籍科簽字,更名手續特別提醒。16歲以下沒有這個臺階;
7.回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重新打印壹份新的戶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