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自己的照片。
3.能證明居民住址、就業單位、學歷的證件。把這些材料帶到當地警察局。
二、申領居住證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在居住地合法穩定就業,意味著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是指未來在本市有可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連續學習。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