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級分為十五級。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如下:
(壹)國務院總理:壹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級至二級;
(三)部級、省部級:四至三名;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至四名;
(五)處級正職、科級正職、巡視員:七至五級;
(六)處級副職、科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八級至六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級至七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研究員:十壹級至八級;
(九)處級正職、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十二級至九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十三級至九級;
(十壹)科員:十四級至九級;
(12)科員:十五級至十級。
副科級幹部為六級幹部,副科級以上為國、省、部級官員,廳局級正職;還有副廳級以下的縣鄉兩級幹部。
中國共產黨的主要職責是:
1,國務院部委下屬各司局副職幹部(副部級)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廳(局)的副職幹部(某省的副廳長)
3、副省級市人大、政府、CPPCC直屬機關的正職幹部
4、副省級城市下屬區政府幹部。
5.設區的地級市人大、政府和CPPCC副職幹部(地級市副市長)
6、國有副廳級企業正職幹部和主要廳級企業副職領導。
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主黨派委員會的代表(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