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方式主要有:
(壹)辦理年度結算。(二)工資、薪金或者連續勞務報酬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和退(補)稅。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當在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並補充上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相關扣除、稅收優惠等信息,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人應當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書。扣繳義務人或者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有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者受托人更正,也可以自行更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對下列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