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延長審判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在批準後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
:拘留囚犯
第四條看守所必須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收押罪犯。再審案件中被羈押的被告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書》(副本)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的押解羈押。
第五條罪犯收押至看守所前,醫師應當對罪犯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罪犯健康檢查表。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予收容,由派出機關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羈押後發現不應當羈押的,應當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負責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進行鑒定。
第六條監管人員在看守所收押罪犯時,必須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防止將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收押罪犯時應當進行訊問,並填寫罪犯登記表。
囚犯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死刑。女性罪犯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七條被羈押的罪犯應當被告知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也要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獄規則。
第八條男性罪犯與女性罪犯、成年罪犯與未成年罪犯、從犯應當分別關押。初犯和累犯有條件的也要分開關押。
需要單獨關押的罪犯,由辦案機關提出,報主管領導機關批準後實施。
第九條罪犯入監後應當拍攝半身免冠壹寸照片,照片連同底片壹並存入罪犯檔案。
第十條看守所在押人員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羈押憑證、在押人員登記表、照片和底片、在押人員健康檢查表、財產保全登記表、交換憑證、羈押期間表現和疾病治療記錄、出境憑證等。
看守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保管罪犯檔案。
查閱囚犯檔案必須得到拘留中心主任的批準。
第十壹條辦案機關需要將在押罪犯移送另壹機關管轄時,應當填寫《交換證明》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交換憑證上加蓋公章,註明承辦時間,並及時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應當憑交換證明辦理罪犯交換手續,並立即出具收據,交回移送機關。
第十二條看守所應當在被逮捕人法定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屆滿通知書》;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交《罪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報告》,並抄送辦案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
罪犯延長審判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在批準後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