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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業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工業生產資料市場管理,引導物資流通,穩定市場,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產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生產資料),是指除原材料、物料、燃料、機電設備等以外的工業產品材料。,由國家計劃,商業部門和農業生產資料管理。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收購、銷售、聯營、調劑、合作、調劑和發展生產資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生產資料的貿易活動應當在國家的控制下,有領導、有組織地進行。市場交易應該是公開的、可協商的、規範化的、法制化的。

生產資料市場的建立必須堅持經理與經營者分離的原則。第五條市物資局是市人民政府生產資料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與生產資料市場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生產資料市場布局;審批物流企業的經營資格和經營範圍;管理生產資料市場的交易活動;組織動員物資配合。

縣(市)人民政府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縣(市)生產資料市場。

工商、稅務、物價、計劃等部門應密切配合物資管理部門做好生產資料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資格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物資管理部門的物資經營企業、工業主管部門的物資供應機構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銷售機構,可以申請開辦生產資料批發企業:

(1)有相應的營業場所;

(二)註冊資本達到國家規定的數額;

(三)有熟悉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相應的倉儲設施或者倉庫;

(五)有穩定的生產資料來源;

(6)有具體的管理規定。第七條縣級以下物資管理部門的物資經營企業、工業部門的物資供應機構、工業企業的銷售機構、商業企業和供銷社,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生產資料零售企業:

(1)有壹定的經營場所;

(二)註冊資本達到國家規定的數額;

(三)有熟悉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5)有穩定的生產資料來源。第八條申請開辦生產資料批發、零售企業,必須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物資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營業執照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第九條物資管理部門經營企業根據各自的經營範圍,主要為生產建設單位和零售企業提供各種生產資料,負責本地區的市場調節和對外的物資協作。

工業主管部門的物資供應機構限於批發或零售本系統企業生產的產品和向本系統企業供應原材料。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銷售機構可以批發或零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

商業企業的種類僅限於物資企業和商業企業的交叉經營。

縣以下供銷社僅限於向縣以下農村供應生產資料。

集體企業僅限於壹般生產資料,不得經營重要生產資料。第三章生產企業購銷第十條生產企業必須在按季度完成國家、省、市指令性計劃任務後,按品種、規格銷售本企業生產資料。第十壹條生產企業以國家規定的專營品種進行補償貿易,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物資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進行任何交易或達成任何協議。第十二條生產企業根據生產需要,用自銷的生產資料進行協作、交換、調劑物資的,必須在生產資料市場進行(參加全國、省級物資協作和貿易會議除外),或委托物資經營企業代銷。第十三條生產企業積壓和超儲的壹般生產資料、燃料和閑置設備可以出租、轉讓、調劑和出售。

重要生產資料的出租、轉讓、調劑和出售,應經主管部門審核,物資管理部門批準;

上級管理的設備如需出租、轉讓、調劑或出售,必須經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批準,並必須在生產資料市場交易。第十四條關停企業和延期項目庫存中的重要生產資料需要銷售時,主管部門可負責進入生產資料市場銷售或委托物資經營企業代銷。第十五條生產企業可以不進入生產資料市場購銷下列生產資料:

(1)供需雙方簽訂專用設備協議;

(二)經國家批準用於集資入股的;

(三)國家批準的計劃外出口。第四章物資經營企業購銷第十六條物資經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物資管理部門確定的分工和營業執照確定的經營範圍組織購銷,不得超範圍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