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生效的《民法典》第565條。
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載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將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