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優先法是指對符合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單價的貨物和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評價,根據淘汰率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商品的質量因素包括采購對象的技術水平、產品配置、售後服務等。,而服務項目的質量因素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水平、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服務體驗等。質量因素中可量化的指標應作為評分項目進行分級;質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標可以作為實質性要求,不作為評分項。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和服務的技術和商務條件不得低於采購要求。貨物原則上應為市場上已銷售的規格型號,不得為政府專項采購的產品。只能用壹種產品來響應貨物的每個采購包。如果招標文件中有要求,應同時對產品的備件和消耗品進行報價。如果服務項目包含貨物,響應文件應明確貨物清單和質量標準。
壹、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
(壹)集中采購目錄內的物品,以及必要的耗材、配件等。,屬於小規模零星采購;
(二)集中采購目錄外的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為小額、零星采購的;
(三)集中采購目錄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需要確定兩個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框架協議采購要求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滿足買方和客戶的實際需求,符合市場供應情況和市場公平標準,在保證功能、性能和必要的采購要求的同時促進競爭;
(二)符合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厲行節約,不超標準采購;
(三)根據政府采購項目分類目錄,將采購標的細化到最底層項目,細分不同等級、規格或者標準的采購需求,合理設置采購包;
(四)應明確規定商品的技術和商務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包裝、交貨期限、交貨地理範圍、售後服務等。;
(五)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技術支持、服務人員構成、服務交付或實施的地理範圍、涉及的商品質量標準、服務工作量的計量方法等。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規範多頻次、小額采購活動而制定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