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