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案件應當結案:
(壹)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適用調解程序的,已經達成協議並已履行;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已執行;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並轉化為刑事案件的;
(五)判決作出後,由於被執行人滅失或者死亡等客觀原因,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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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題:在文件頂部中央,壹般由“案件名稱十種語言”組成。
2.引語:說明案件名稱、預審起止時間,然後常用“現將情況匯報如下”的過渡。引言應首先註明文件名稱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如果是集團犯罪,標題中要寫集團的首犯或主犯的名字。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要根據他們在案件中所起的不同作用,按照主從的順序排列,壹壹寫清楚。如果壹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涉嫌多個罪名,壹般應將犯罪性質嚴重或占主導地位的罪名寫在前面,按主從順序排列。
3.正文:這部分是結案報告寫作的重點,要寫清楚逮捕的原因和依據、犯罪事實和處理意見。
4.尾:對案件的結論和處理意見。首先全面概括案件的全部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揭示案件的性質、後果、罪名以及應當從嚴或從寬的條件。
然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本案及案中扣押物品提出處理意見。最後,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上簽名並註明制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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