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產假政策
按照國家婚姻法辦理正式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規定懷孕生育的女職工,產假為128天;難產/剖腹產產假為143天(含分娩前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根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3天)的基礎上延長婚假10天。
6月5438+10月1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其產假在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基礎上延長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不影響福利待遇的情況下,在規定的假期內支付工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節假日。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優待。
最近修訂實施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了陪產假(又稱護理假)的期限,從65438+10月1開始,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在妻子生育期間將享受15天的護理假(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享有98天產假和30天獎勵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1個嬰兒,產假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產假。
同時,《條例》對違反《條例》的後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30天獎勵假。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無論是生育壹孩還是二孩,或者符合法律法規再次生育的,均可享受增加產假30天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懷孕工資
如果女工懷孕超過7個月(按28周計算),經她本人申請和單位批準,如果她的工作許可證獲得批準,她可以休兩個半月的產前假。提醒請長期病假的女員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根據預產期在產假前進行。至於女雇員,產前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其工資的80%支付。"
產假期間的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對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女職工產假、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待遇問題的批復(1982,現已生效)規定:女職工按計劃懷孕,經醫生證明需要流產休息的,其流產休息時間按照本單位執行的疾病治療規定辦理。因此,在產假期間,女員工只能獲得病假工資。
綜上所述,內容與江蘇產假有關。現在晚婚晚育政策取消了,產假延長了30天。如果是多胞胎,將增加15天,陪產假將從10天增加到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