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制作筆錄代表了解案情。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檢察院想找到已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並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為確認犯罪、查明犯罪事實而如實記錄訊問犯罪嫌疑人情況的書面記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二,檢察院要做幾次筆錄?
1,法律沒有規定在查明事實前可以無限次數;
2.就司法實踐而言,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訊問筆錄,為了確保供述的穩定性和壹致性,至少應訊問三次。如果是證人或者被害人的詢問筆錄,壹般壹次就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