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發卡行應當向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催收,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者虐待等不正當手段催收。采集過程應當有記錄,記錄材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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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註意事項如下:1。迫切需要明確具體的主管部門,制定催收行業的相關法律規定,進壹步完善監管政策和法律制度,使催收行為有法可依。美國和我國港臺地區制定了專門的討債法律規範,值得借鑒。2.應該出臺相應的催收行業自律公約,在行業內進行自律和規範。比如妳可以要求催收公司公開其標準化的業務流程體系和投訴處理體系;3.及時關註高科技催收手段的發展,更好地平衡獲取債務人信息與保護公民隱私的關系。比如,目前壹些公司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進行智能催收,包括自動損修、依托大數據建立催收模型、利用前端機器人發送語音尋呼、批量短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