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消費欺詐: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銷售次品、殘次品、次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